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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2〕12号)

来源: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 时间:2020-04-29 作者: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浏览量: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1212

【发文日期】

2012516

【实施日期】

2012516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广大残疾人的重要权利和迫切愿望,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高生活水平的根本途径,是推动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十一五期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较好地履行了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义务,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就业规模稳中有升。2011年底,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这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企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从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践行北京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残疾人事业、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觉性,保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顺利推进、逐步落实。

二、高标准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残疾人,扶持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以安排就业为主、缴纳保障金为辅,坚持尊重自愿、公正平等、合理匹配、人尽其才,切实推动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和具体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目标,逐年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争取在十二五期间达到法定比例的要求。

三、切实落实保证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措施

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一项民心工程、系统工程,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

(一)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引导

市残联、市国资委将加大与残疾人就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宣传,引导企业依法、自愿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达到或者超过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企业,市残联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各种优惠待遇迅速到位。

(二)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力度

市残联将建立健全残疾人培训补贴制度,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残疾人适应岗位能力和工作能力,并可以结合企业用工需要,组织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提供岗位支持服务。市残联将积极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办理残疾人政策优惠等事项,提高服务企业的水平和能力。

(三)为残疾人就业进行岗位设定和岗位预留

按照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认识到残疾人具有较高的代偿能力和就业潜能,积极设定和预留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残疾人。

(四)科学合理地进行残疾人就业招聘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人数要逐步达到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单位已安置、录用的残疾人)。企业集团可以按所属企业法人单独计算残疾人就业比例,也可以集团总体合并计算。市残联将采取供需见面会、招聘会、用人推荐、中介服务等多种形式向企业介绍大中专院校、技校残疾人毕业生等各类残疾人,企业也可以自行组织定向招聘其他残疾人。市残联和市国资委将适时组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残疾人定向招聘会,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五)依法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针对残疾人的身体特点及技能特长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或岗位,并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应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工作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制度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职工。

(六)加强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市残联将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定期通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情况,督促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市残联有关部门将建立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联络制度,做好有关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切实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各项要求和工作目标。要明确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做到责任落实,切实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做好基础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好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调研、岗位设定与预留、企业用工制度等基础性工作,切实为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三)落实工作计划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步骤和措施,量化工作任务指标,提出落实时限和工作进度,稳步推进,逐步达到按比例落实残疾人就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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