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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忧”|一文读懂:扶残助残税费优惠政策要点

来源:武汉残联 时间:2025-06-16 作者:武汉残联 浏览量:

扶残助残税费优惠政策要点

近年来,国家持续推出一系列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策赋能助力残障群体以勤劳双手创造事业成就、实现自我价值。接下来,就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相关税费优惠支持政策。


01

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




01

增值税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02

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24号) 。

03

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内容: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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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安置残疾人就业




01

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

02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03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湖北省规定比例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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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01

增值税

-优惠内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

02

耕地占用税

-优惠内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

03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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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残疾人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01

耕地占用税

-优惠内容: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02

提供更好的纳税缴费服务

-优惠内容: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更好的纳税缴费服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 做好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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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武汉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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