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全国残联系统如何凝心聚力抓落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开创残疾人事业新局面?中国残联主席程凯在本文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文丨中国残联主席 程凯
一要着力健全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开辟残疾人家庭多元增收渠道。
《决定》强调“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明确“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残疾人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只有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而医疗、康复、照护、辅助器具等刚性支出却明显高于一般家庭。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低收入人群中的残疾人群体,采取多种形式的帮扶措施,着力缩小残疾人家庭与一般家庭的收入差距。《决定》还明确:“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残疾人作为就业困难重点群体应优先得到帮扶,要通过修订完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就业以及农村残疾人劳动扶持等各项制度和政策措施,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实现劳动增收。要积极研究推动《决定》强调“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的深化改革目标,以此进一步在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过程中,研究拓展残疾人家庭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有效收入来源,包括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如何在按要素分配中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
二要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决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明确“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等要求。要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标准,加快完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解决好残疾人家庭生存类刚性支出显著高于一般家庭的突出困难问题。完善残疾人托养照护、居家和社区服务等制度,研究将家庭照顾残疾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要推动落实《决定》提出的“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要求,加快成年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特殊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三要着力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等服务提质增效,促进残疾人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合。
《决定》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明确“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在解决“有没有”的问题上成效明显,但总体服务质量还不高,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生活和发展需要。有的地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可选择的类型范围非常有限,缺乏个性化改造和适配服务;有的地方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比例过高、难以保证教育质量;众多重度残疾人依然期待着“给钱给物不如给个好照顾”的愿望能够早日实现。康复和教育是残疾儿童少年未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托养照护是解放重度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亟须兜底补短、完善政策机制、提高质量。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合理确定康复服务保障标准,抓住建设康复大学的重大机遇,培养建设高水平康复专业人才队伍。适应加快教育强国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制度和支持体系,发展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融合教育,以高质量教育培养残疾人成长成才。适应加快高龄服务供给的迫切需求,系统谋划,统筹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要一体推进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与残障失能老人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
四要着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满足残疾人对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生活的需要。
《决定》强调“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明确“健全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化发展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在目前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顶层设计中,已把残疾人作为“弱有所扶”的重点对象,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托养照护、辅助器具、无障碍、文化体育等特殊服务项目纳入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目录,提供兜底保障,但是还不能满足残疾人在居家、出行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特殊性、类别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随着2018年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消费支出超过1万元,残疾人对高品质生活,包括对生活照护、文化体育、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的需要与日俱增,但目前在推进“一老一小”养老、托育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这“一特”的服务需要。要在政策安排和资源分配上推动将“一特”与“一老一小”统筹考虑、有机衔接。要按照“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要求,进一步创新残疾人服务供给方式,建立健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政策与激励措施,鼓励、吸引更多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以扩大内需,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提高残疾人生活品质。
五要着力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决定》强调“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明确“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残疾人是法律救助的重点群体,残疾人的平等权益最需要法治的保障,不断健全残疾人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最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过程中,坚持弱有所扶,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配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力量,优化工作机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充实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方面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在有效维护残疾人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上,推动“平等、融合、共享”权益的更加充分实现,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助力残疾人共享幸福美好生活。
六要着力在残疾人服务领域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运用现代科技助力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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